| 單位名稱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
| 機關代碼 | 3.92.31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1 - 暖氣, 通風及空調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王慧甯 |
| 聯絡電話 | (02)22722181#1239 |
|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
| 傳真號碼 | (02)2969638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工程計畫編號 | 105A-015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預計金額 | 1,198,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0/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11/10 17:00 |
| 開標時間 | 105/11/11 10:00 |
| 開標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5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丙級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3.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核准函、公司登記證明或【核准設立公司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1) 本項登記證明文件為指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核發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2) 本項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3) 本項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營業項目須與本工程相關。】 4.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申報書或營業稅繳款書),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需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 6.廠商投標證件資格審查登記表等校方提供之文件。 (二)投標廠商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未齊全者(不得補件)為資格不符。 (三)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建請調整為A4紙張,並應加蓋廠商印鑑章;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提出正本供查驗。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機關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廠商應備翻譯人員。 (四)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七)廠商如發現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或有犯採購法第88條之罪嫌者,可向招標機關書面反映或向檢調機關檢舉。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1/10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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