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
| 機關代碼 | 3.92.31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洪欽四 |
| 聯絡電話 | (02)22722181#1234 |
|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95號 |
| 傳真號碼 | (02)2969638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08/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08/22 09:00 |
| 開標時間 | 105/08/22 10:00 |
| 開標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9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6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9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開工後60個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 丙級以上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經濟部公司執照或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核發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本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為指依公司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非指「營利事業登記證」。 2、本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營業項目須與本工程相關。 3、本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 土木包工業: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影本。 (2)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室內裝修業: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2)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系統所列之付款資訊,線上繳納及下載招標文件。 (二)本案不另行辦理現場勘查及說明會,有意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前勘查現場,如有未盡事宜,請於上班時間與本校營繕組承辦人員電話聯絡及確認時間,電話:(02)2272-2181分機1234洪先生。 (三)非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出席者請隨身攜帶授權書至開標地點,並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利核對是否與授權書相符。 (四)如開標當日因受天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致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或另行通知時間)。 (五)採購一經決標,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內(遇例假日、國定假日順延)將各項證件正本送至本校查驗,如影印本與正本不相符,查係偽造、變造使用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主辦工程機關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得標資格,得標及違規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應保留存檔備查,其餘未得標者資料本校不退回。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辦理契約簽定手續,並依決標價款及本校之招標文件、更正或補充公告內容簽訂契約。 (七)押標金為新台幣28萬元整,應於截止收件時間前繳納(抬頭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並將繳納憑據附於投標文件寄(送)達或於開標時於主持開標人員詢問後立即提出,逾期繳納或未附於投標文件內寄(送)達或未於開標時送交主持開標人員者,視為無效標。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全額移作履約保證金,未得標者在開標後當日無息退還。 (八)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如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校得依據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本校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與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九)前項提出擔保之期限以及擔保品,依據採購法子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規定辦理。 (十)承攬工程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開工前向機關報備,以實施自動檢查。 (十一)投標廠商於參與本案採購前,應先行瞭解相關法令,熟知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相關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十二)公告圖說若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與本校營繕組承辦人員聯絡,電話:(02)2272-2181分機1234。 (十三)本案招標文件非經本機關公告不得變更。 (十四)本須知為契約書之附件與契約書具有相同之效力。 (十五)本案預算若遭過度刪減、擱置或否決以致無法執行時,本校得以書面通知暫停服務工作,承攬之廠商保留本案承攬權,俟本校通知後始繼續辦理或本校得終止契約。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08/22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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