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31 已決標公告

室外籃、排球場及校園道路、西側出入口(含停車場)整建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健達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680,000
原始預算
$ 11,423,112
底價金額
$ 10,857,800
決標折數
98.3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代碼 3.92.3.9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7 - 運動及娛樂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俊榮
聯絡電話 (03)8226108#602
機關代碼 3.92.3.9
單位名稱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聯絡人 邱俊榮
聯絡電話 (03)8226108#602
傳真號碼 (03)823659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11,423,112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9/09/11
原公告日 109/09/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9/09/24 09:00
開標時間 109/09/24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國立花蓮高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4萬2693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國立花蓮高工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12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前往,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規定期限(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負責人或其受任人於上開期限到場備詢。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3)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4)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不得交談下,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並未達比減價格次數上限,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上限(3次)時,由主持開標人員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第1次比減價格前,主持開標人員宣布優先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則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主持開標人員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本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 參加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應以書面中文大寫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其標價超過底價,廠商減價次數不得逾6次。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本機關亦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機 關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六)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9/24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92.3.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俊榮
聯絡電話
(03)8226108#602
機關代碼
3.92.3.9
單位名稱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聯絡人
邱俊榮
聯絡電話
(03)8226108#602
傳真號碼
(03)8236597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11,423,112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9/09/11
原公告日
109/09/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9/09/24 09:00
開標時間
109/09/24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國立花蓮高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4萬2693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國立花蓮高工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12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前往,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規定期限(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負責人或其受任人於上開期限到場備詢。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3)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4)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不得交談下,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並未達比減價格次數上限,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上限(3次)時,由主持開標人員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第1次比減價格前,主持開標人員宣布優先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則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主持開標人員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本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 參加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應以書面中文大寫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其標價超過底價,廠商減價次數不得逾6次。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本機關亦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機 關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六)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9/24 09: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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