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108年3月8日前保留增購本採購標的之權利,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08年3月8日止完成履約,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商業,下列證照齊全且無不良紀錄者,皆可參加投標:
(一)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營業項目具有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之相關公司行號,須具有「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時附型錄正本或影印本以供審查,且規格部份請以色筆標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責任施工安裝,有意投標廠商得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6時到本校進行會勘,廠商報價含應備之安裝零件及線材、運費及稅金等,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契約價金。另裝設工法應力求美觀、牢固、線路進點隱藏、線路整齊利於後續查修。(會勘前請先洽08-7523781分機301廖先生)
(二)得標廠商拆除舊燈具需將舊燈管及燈座分開處理,運送至本校指定地點交由本校指定回收場處理,如有任意棄置所拆除之零件、廢品情形將追究廠商之相關責任。
(三)考量本校教學區域內多置放重要教學設備及部分空調機房、管道間、高壓變電站等場所屬特殊作業範疇,廠商投標前,得至本校勘查施工現場,施工時應妥備相關器材(含安全防護),並準備塑膠布或帆布等覆蓋用品;於施工前視現場需要並先行覆蓋在重要設備(含資訊設備等)上,以避免施工時造成本校設備受損,如因施工造成本校相關場所之設備發生損壞情形,廠商應負責賠償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