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10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103號
履約期限
預定106年5月14日出團(詳如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甲種旅行業或綜合旅行業。
應附證明及相關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壹份。
2.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壹份。
3.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影本壹份。
4.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壹份。
5.旅行業綜合保險影本壹份。
6.廠商履約責任險保單影本壹份(有效期限至少仍需有半年以上)。
7.最近壹期之納稅證明影本壹份。
8.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影本壹份(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9.廠商服務企劃書(服務企劃書另備8份裝封)。
10.單價分析表(應詳實填寫後,併入服務企劃書內)。
11.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繳交履約保證金申請書、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得免附)、招標投標文件。
12.其餘詳如勞務採購廠商資格審查表,並請依該表所列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相關應附資格文件。
二、符合以上資格且經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加評選作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活動內容疑義請洽本校訓育組張組長 電話:04-8347106-50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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