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2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永坡路10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濟部頒發工廠登記或公司執照之相關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須載明具有相關業務)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
三、必須提供能證明承製之畢業紀念冊或型錄、樣本,供規格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若有規格或履約部分問題,請洽詢履約單位學務處訓育組長施先生(電話:04-8221810分機311)。
2.必須提供能證明承製之畢業紀念冊或型錄、樣本,供規格審查。
3.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4.本案經資格標審查合格廠商,評選(審)會議時間另行通知,於本校教學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進行評選(審)。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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