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中山東路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營業項目及代碼為「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
2.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依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出席人員若非公司負責人、應檢附該公司負責人之授權(委任)書。(未提出委任書,視同放棄減或重新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向票據交換機構查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切結書。 7、押標金票據或繳納證明。
8、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9、領標電子憑據: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於投標封附上。未附電子憑據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說明並後補,未提出者,或經提出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本委託辦理範圍工程之基地完成,包括:建築、結構、水電、消防、通風、空調、及其他附帶設施之施工,並依規定協助取得使用執照與取得管線(電力、電信、自來水、消防)等主管單位之核可。
二.本案應於決標日起5日內開工,並分二階段完工
第一階段於105年11月4日前完成學校指定進度(達90%)。
第二階段於需於學校通知後20日內完成竣工。
待廠商各階段提出完工申請後,將分二階段辦理驗收,驗收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各項完整審核無誤之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一次無息付款,如使照無法取得,將保留10%工程款,待使照核發無誤後始撥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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