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次採購案決標後若仍有剩餘款,機關得以新台幣185萬元之剩餘款金額為額度,向得標廠商追加採購本案同款之教室課桌椅及辦公椅。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四維路一段690號 (總務處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資格:與本招標案採購標的相關之合法廠商。
(二) 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作為證明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附加說明
1、本採購係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適用最有利標辦理決標。(價格不列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2、規格方面聯絡人:總務處賴主任,電話:089-321268分機280。
3、參加投標廠商負責人應按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到場,如無法親自出席,須委託他人出席時,應提出委託代理授權書。如未到場,仍逕行開標,並視同放棄解釋及資料補正等之權利。
4、本採購案「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總標價與「投標標價清單」內容之總標價金額不相符時,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中文大寫報價金額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