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94號(本校行政大樓五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94號(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8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及細部設計,詳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及其他必備文件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
B.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
C.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A.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B.技師事務所:技師公會會員證
C.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
■(4)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工程總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58點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工程總預算等於或高於新臺幣1,300萬元,照價決標。
2.審定工程總預算高於新臺幣700萬元未逾1,300萬元者,機關得於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廢標。
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工程總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依議價之費用折扣率計算)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審定工程總預算未達新臺幣700萬元或預算經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二.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 3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基本設計報告經審定次日起 5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詳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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