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得以承攬本案之公司行號設立或登記證明。(本案第一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一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無得為符合需要者,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其他投標廠商辦理評審。)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廠商投標時應附領標電子憑據,請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對本案規格如有疑義請洽本校鄭主任,電話03-8235466。
備註:請詳細閱讀以下說明
1.投標時須檢附相關產品型錄,並依規格以色筆劃列,以加速規格審查,驗收前須完成與本校系統連線、安裝測試正常。
2.承包商應自行至現場勘查地形與現況,面積與長度以現場估價為準,標單線材僅供參考,決標後不得藉口追加預算,實際按裝位置在施工前需與校方確認後,方可施工。
3.得標廠商對於本採購案之教室設施安裝與施工須於學校學生上課以外之時間施作,必要時請利用夜間或假日安排施工與裝置。
4.設備保固期間內,遇有設備異常時得標廠商須於報修後八小時內到場維修,如三個工作天內無法完修或須送修,廠商需提供相容與現場環境同等級或以上之設備替換使用,以確保本校教學運作正常,保固期限之內廠商將予免費更換零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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