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5年2月2日前交貨至校方指定地點設置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得以承攬本案之公司行號設立或登記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領標電子憑據,請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
附加說明
※對規格有疑義請洽陳耿維組長03-8242221或至現場實際勘查.
一、 投標時應檢附產品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以顯明方式標示合乎規範要求之敘述,型錄可為中文、中文譯本或英文,如為英文型錄請備註或加附中文解釋,可供比對並印證符合規範要求。
二、 為確保交貨產品功能品質及避免造假情事發生,契約期間如發現產品規格功能不符合規範要求或發現投標廠商投標型錄內容不實時,本單位有權要求廠商更換符合規範產品。並以本校所訂規格為交貨驗收依據。
三、 本案規格得依據採購法第26條第三項提供同等品,並依據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25條辦理,投標廠商如有提出同等品,其時機為:應於投標文 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 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 本採購於投標前廠商應至現場實際勘查,如有異議,應於規定截止日前書面申明要求解釋之,於開標時及得標後不得異議。概以招標須知規範及本校說明為準。
五、 得標廠商應於每日施工完成後,清理現場之相關廢棄物,亦不得於現場周邊堆放雜物,以保持工作現場之清潔。
六、 本案規格表未列明而為本案所必要之連結配件,其費用已含於本案內得標 廠商不得要求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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