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7年3月30日前竣工(詳施工進度重要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得以承攬本案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證明。(本案第一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一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無得為符合需要者,致無法優先決標予該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其他投標廠商辦理評審。)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廠商投標時應附領標電子憑據,請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特別聲明:本工程牽涉學生住宿權益,為降低及避免學生住宿困擾,請廠商務必瞭解施工程序及工期限制及現場勘查後再投標。
1、 本案主要工程為學生宿舍第三棟第2、3樓寢室整修工程(需分層輪流施工),包含拆除原水泥床等及新設磨石子地坪等(詳報價單及工程設計圖)。
2、 重要施工程序:因應學生住宿需求,決標後經校方通知7日內開始進行第三層樓寢室整修工程施工,施工後30日曆天內需完工並辦理驗收及移交校方,移交後經校方通知7日內開始進行第二層樓寢室整修工程施工,施工後30日曆天內需完工並辦理驗收及移交校方。
3、 前項工程分段通知、施工、完工、使用、移交之逾期違約金計算按本案契約詳細表壹發包工程費項下一、學生宿舍寢室整修工程項下2、寢室整修工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寢室整修工程金額1%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及雨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
4、 本案履約期限除依說明2辦理,其他履約期限:應於107年3月30日前竣工。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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