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驗收結算前,依照本校實際需求,按契約單價增購標價清單(含詳細價目表或圖說)內標的,契約總價不得逾投標須知第6點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3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屏東高級中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3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新台幣50元整,親購者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款,郵購者一律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60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9/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31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下列證照齊全且無不良紀錄者,皆可參加投標:
(一)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證明。
(三)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在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電梯(升降梯)製造或承裝業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其他]:
一.招標文件(含圖說)即日起陳列於本校總務處櫃檯供廠商免費參閱(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為之)。
二.郵購招標文件應貼回郵郵資:(招標文件重量約160g,未逾250g)
1.快遞:與本校同縣市NT$90,與本校不同縣市NT$130。
2.限時掛號:NT$52。掛號:NT$45。
3.限時:NT$32。普通:NT$25。
※本次更正補正招標文件:00招標文件清單、12採購需求說明書、16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其他
一.招標文件(含圖說)即日起陳列於本校總務處櫃檯供廠商免費參閱(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為之)。
二.郵購招標文件應貼回郵郵資:(招標文件重量約160g,未逾250g)
1.快遞:與本校同縣市NT$90,與本校不同縣市NT$130。
2.限時掛號:NT$52。掛號:NT$45。
3.限時:NT$32。普通:NT$25。
※本次更正補正招標文件:00招標文件清單、12採購需求說明書、16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屏東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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