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行政大樓會議室(842高雄市旗山區樹人路2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44高雄市旗山區樹人路21號總務處庶務組
履約期限
於107年12月21日前於本校指定場所安裝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具有承攬本採購標的相關之合法廠商;投標時須提出資格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為營業項目電器承裝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開證明廠商得提供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餘如其他招標文件所定。
附加說明
(1) 領標方式: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領標期限前逕向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文件及圖說費新台幣0元(電子領標廠商請將繳費磁片或採購系統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紙本裝入標封) 。
(2)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各項證件影印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票據(或繳納證明)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未檢附得補送)、投標廠商審查表(得未附)各一份,依式清晰填寫(不得使用鉛筆)裝入標封內。標封上應加註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不得使用鉛筆),並予以密封。
(3) 凡經寄出或專人送達本校指定場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4) 投標廠商應攜帶本標案所蓋用之印章,由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指定授權代表人,出示身份證明、委任(授權)書(亦可先放入標封內)參加開標;如無法攜帶印章到本校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本標案印章之委任(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參加議價、比價。
(5)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之投標總標價與投標標價清單之總標價金額或單價分析表金額不一致時,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投標總標價文字(國字)欄為準。
(6)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7)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等事由,本校因而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等事由,本校因而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原則上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或由本校另行以電話或傳真通知。
(8) 本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未詳盡之處,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