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者,本校保留向原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1年,擴充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10萬7,500元整,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實做數量結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法定預算未通過得不用後續擴充條款,廠商不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300元 請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鹿港高中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因金額較大,為確保執行過程能確實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金額較大,為確保執行過程能確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履約期限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旅行業登記代碼「J902011」之廠商,(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履約地點僅於國內者,請勾選本項。)
3.上述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需持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旅行業執照(請於投標時檢附)。
(二)公會當年年度會員證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12年10月24日08時30分。
二、開標時間:112年10月24日09時00分整。
三、評審時間:112年10月24日10時10分。
三、開標及評審地點:本校明德樓四樓會議室
四、開標時間請派員到場,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五、履約期限:112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依本案招標文件、契約、企劃書內容及廠商承諾事項,完成所定日校學生2天1夜之一年級公訓行程及服務。
六、採購之釋疑及異議期限:釋疑期限:請於112年12月18日前提出
異議期限:請於112年10月22日前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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