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表現良好,得續約1次,每次以11個月為限。後續擴充期限為107年8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預估後續擴充訂餐人數為1000人,金額為新台幣1,1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等。(不及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者得以相關文件代之)。
3.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之責任切結書。
5.執業營養師、廚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
6.有效證照廚師70%、衛生管理人員1名、鍋爐技師1名及其他工作人員證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9月12日衛署食字第0960406822號、97年4月16日衛署食字第0970400310號暨「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租廠商(以下簡稱為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指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衛生機關執行餐盒食品工廠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符合性稽查結果名單之廠商)。
二、 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廠商於本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 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 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四) 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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