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教育部秘書處(代辦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管理小組之採購案件)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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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1樓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履約期限
106年5月 1日至107年3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代碼應為IZ12(IZ12010)人力派遣業項下之相關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高層大樓管理人力派遣作業之證明,請檢附契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該高層建築物高度佐證資料(例如:建物權狀、標示樓層數之地形圖或能辨識總樓層數之現場照片…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7條規定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之建築物)。該等契約應為大樓管理,其他如清潔維護、文書處理…等均不符合。
附加說明
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決標後契約金額之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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