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增購預算金額:110萬元).
2.詳見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自行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公告系統電子領標,或持隨身碟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免費洽取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擇符合以下之一資格者,即可投標(不允許共同投標,但允許得標後專業分包):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交通或土木等。
b.技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科別:都市計畫、交通或土木等)。
b.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
附加說明
更正投標須知:第六十點.決標原則:105及106年度經費如經立法院刪除,機關得依審議結果調整採購價金或進行協商,並按政府採購法第64條及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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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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