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二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等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中文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截止時間及方式及投遞處所:106年11月16日至106年11月23日上午9點截止投標期限前/電子領標/並投遞至本校事務組(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並於同日(11月23日)上午11時正開標。
二、履約期限:
(甲)紙本期刊,依規格清單訂期及期數交刊。
每一種期刊要有交刊事實,得視同該期刊有交刊,每一項期刊需有交刊事實,才得申請驗收。應於2019年7月31日前交妥全部期刊單刊。
(乙)電子期刊:
第一期:2018年3月15日前(含)至少完成訂購50%(18種)電子期刊連線暨期刊正文。
第二期:2018年5月30日內完成全部100%電子期刊連線暨期刊正文。
(丙)電子期刊連線:2018年3月15日前(含)完成全部100%(12種)連線暨期刊內文。
三、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全部期刊單刊應於2019年7月31日前交妥,由廠商通知備驗,機關於辦理驗收完成後;對未交刊之期刊依實際狀況(停刊或已出刊未交刊)核實計算應退刊費、違約金,倘涉及罰則部分,依契約條款計算罰款;廠商於完成繳納退刊費、違約金、罰款後,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始退還履約保證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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