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得標廠商履約狀況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規定再續約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整,請至宜蘭市新民路152號(新民院區)出納繳款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國廠商應提出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1.請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財團法人登記證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立案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等)
3.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該文件依規定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無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廠商紀錄證明(投標廠商不須檢附資料,由機關自行審核)。
(四)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投標品項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代之。
(五)投標品項之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1.專案進口者免附,但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書函。
2.該品項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無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者,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六)非為取得許可證或書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