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總務室(須先繳費)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整(請至宜蘭市新民路152號出納組繳費)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152號知行樓2樓會議室(新民院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地下室1樓收發室(文書組)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
(四) 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換招標文件
*第二次更正公告:修改投標須知文件開標地點
*第三次更正公告:修正項次一押標金額度、文件8識別圖檔中"使用單位"之欄位
*第四次更正公告:更正"投標廠商資格規格證件審查表",第一階段不審查押標金
*第五次更正公告:"教聯標預估品項及數量表"增加各衛材三院院內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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