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書面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之規定可續約6個月,第一次續約3個月,第二次續約3個月為限,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42,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200元整,請先至宜蘭巿新民路152號(新民院區)行政區1樓出納繳款後再至蘭陽院區總務室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五)試劑、設備需有衛福部核可證及查驗登記。
(六)履約資格作業能力:本案為日後新合作案規劃內容修正期間作業,投標廠商提交『檢驗合作案(短期續營運) 無縫接軌企劃書』,為因應認證作業及專業技術服務延續性,並確保醫療服務不中斷,本案短期供貨契約,需與現有作業無縫接軌,需規劃說明下列事項。
1.依照本院所需提供儀器設備與建置,設備如有更換接軌方式。
2.資訊系統作業,如有更換接軌方式。
3.所提供儀器、設備運轉所需分注器、加溫器、溫度計、冰箱,使
檢驗服務持續作業。
4.建置完成時間說明,與現有廠商交接方式。
5.替代建置空間-地下一樓美食街,建置規劃與期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2.郵寄: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99元及標單費200元,寄至總務室鄢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之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逾時本院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電子投領標系統下載http://www.geps.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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