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合約期間,總額新台幣50萬元以內,乙方應以相同契約條件(相同服務費、運費、快遞費等比率)隨時接受甲方後續擴充訂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物品-西文期刊之相關驗收、罰則狀況繁瑣多,需特別條件各項細則說明,雖此,本契約仍以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奴為主要依據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廠商繳交廠商設立證明(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公司設立核准函);國外廠商則繳納總公司當地之公司執照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經該國外廠商所屬國家之駐臺機構認證。
2、國內廠商繳交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國外廠商繳交上年度公司所得稅繳稅文件影本。
3、國外廠商檢附在臺設有分公司、辦事處之證明文件。
4、國內廠商應提出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供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減價或比價時用。
5、經由國內廠商代表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者,應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及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供代理人於參加減價或比價時用。
6、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請提供曾經代理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圖書館西文現期期刊,並與本案採購價格相當之證明文件)。
7、具有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填附售後服務能力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請提供曾經代理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圖書館西文現期期刊,並與本案採購價格相當之證明文件)。
2.具有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填附售後服務能力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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