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一次(108年至109年),金額新台幣3,480,582元, 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同標單項目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總務處營繕組(行政大樓地下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投標廠商具下列之一者: a.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件齊全之消防檢修專業公司或機構。 b.(1)廠商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設計監造暫行執業證書證照)及消防設備士資格之公司行號(2)應檢附雇用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之勞工保險卡(負責人具資格者免附)。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証相關文件代之。(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領標方式
1.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2.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3.廠商投標時請將領標作業「檢驗電子憑證」功能列印之書面明細證明文件置於證件封內供本校檢驗。
投標限制
1.受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仍在受列管期限內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2.不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投標方式
(1)通信投標: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以掛號於規定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校(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2)親自送達: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於規定投標期限前送交本校總務處營繕組人員收受,由收受人員加蓋收訖章。
決標原則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詳招標文件)
現場會勘人員
廠商若需至現場勘查,請預先連絡黃先生,聯絡電話:05-2720411分機1361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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