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維修本校總變電站屋頂改善工程,符合屋頂防水需求標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本校行政大樓4樓營繕組會議室(行4001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行政大樓4001營繕組吳先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資格廠商之一: (經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至少包含其一項目:具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審查表。
2.押標金票據、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3.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新設立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廠商信用之證明(無退票記錄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
8.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
9.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人工領標收據。
10.服務企劃書1式7份(內附投標廠商報價明細表及總表,服務企劃書需分別裝訂成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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