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3001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寄達(804)高雄郵政59-53號信箱或親自投入事務組投標箱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算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國內廠商代表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者,應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如本採購案所附:代理授權書)。外國廠商提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之資格文件得以該國內廠商之資格代之,該國內廠商應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不得參予採購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廠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國內廠商簽署者,應註明係「代表」該外國投標廠商。
5.外文文件需附中譯本。
附加說明
1.如有疑議請洽採購規格表內連絡分機。2.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招標機關:國立中山大學總務處事務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
聯 絡 人:陳美粉
電 話:07-525-2000轉2363;傳 真:(07)525-236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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