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事務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具備下列資格,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非採購法第38條、第103條及其他條款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2)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及納稅證明文件者。
(3)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廠商,其營業項目需具備園藝設施建構相關項目。
投標應附具之文件:
(1)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之資料代替)。
(2)款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現場勘查:各項工程招標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並應參照工程位置圖及施工說明書,自行至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凡工程習慣應予施作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及所有細微部份,雖未在圖樣、標單及說明書註明者,但為完成本工程所不可缺者,亦應一併施工完竣,不得藉詞推諉及申請加價。
2. 施工期間一切水電等設備概由得標廠商自理,並對運輸、工棚、貯料、廢料、用水、用電等有所安置,並做好施工防護措施,不得破壞既有設施及財物。
3. 各工地汽車須停放於工地內或本校之停車場內,並須遵守本校各項交通安全規定。施工時須注意以避免造成本校無預警之停水、電等情形。
4. 完工前,廠商應清理工地並恢復周圍環境,否則不能申報完工,所需費用概包括於投標金額內。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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