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06年度空調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完工後節能率須大於或等於30.1%
其他相關資料詳工作需求說明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寄或親送至台南市勝利路138號機關1樓收發室(門診大樓)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內竣工(詳契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須列有與本項服務業性質有關)。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本校不接受「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投標廠商須為符合經濟部能源局「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之能源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包含商業司行業分類表IG03010項目者)。並具有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營業項目包含商業司行業分類表E602011項目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規定之免稅機關則免附。
PS:其他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有效期限內之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會員證。
(五)經濟部核發之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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