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寄或親送至台南市勝利路138號機關1樓收發室(門診大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4內開工(工期150日曆天)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 基本資格:
營造業
室內裝修業
(2) 本案除需辦理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外,另工程主要項目為「消防安全設備裝置工程」,依「消防法」第7條「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且於工程竣工後需申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故投標廠商需另檢附受委託之消防設備師證書及相關講習及訓練文件,並與其簽署『參與合作協議書』(如投標須知附件一)以資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3) 投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2-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行政院98年3月
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請勿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2)納稅之證明文件。(得為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證明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3)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
(如會員證,非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者不宜,並請書明屬何種會員證,無則免勾選)
(2-4)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
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2-5)消防設備師證書,具有複訓證明或3年內160積分
證明。(非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如經查獲租牌、借牌或未實際至工地執行業務,除依消防法第38條及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7條辦理,承攬廠商亦依契約第21條辦理。)
(2-6)消防設備師參與合作協議書(投標須知附件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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