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0年01月0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資格:本維護案主要維護標的廠牌為LIBERT,本案廠商必須提供派任工程師之原廠(VERTIVE)受訓認證文件影本,決標後相關完訓認證人員必須提供履歷、在職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政府登記合格之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取代。
4.廠商信用證明:自公告日前一年內(含)無退票紀錄證明,證明文件需自公告日(含)後申請者方有效。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1及投標廠商切結書。
7.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委託代理應出具)
8.領標電子憑據。
9.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二)投標廠商價格文件(價格封):
1.單價分析表。
2.投標標價清單。
上列證明文件分標單封及價格封並放入總標封內,未附寄則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詳如110年空調系統定期維護需求書。
2.資格:本維護案主要維護標的廠牌為LIBERT,本案廠商必須提供派任工程師之原廠(VERTIVE)受訓認證文件影本,決標後相關完訓認證人員必須提供履歷、在職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報價高於預算者,視為無效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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