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 記資料。
2.依法登記合格之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檢附)。
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取代。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投標截止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三年內(含)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委託代理出席受權書(非投標廠商負責人出席者請檢附) 。
7.投標廠商切結書。
8.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1。
9.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10.押標金(新台幣75,000 元整) 。
11.領標電子憑據。
12.(價格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及單價分析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承商應先至工地實地勘察,對現有道路,機器進場動線,機器設備吊運,水電電源電壓及施工中與完工後之場地清理等,應全盤考慮(含施工防護),詳細估價,倘因事前疏忽導致發生額外工作時,概不得要求加價。
2.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應由被授權代表人隨身攜帶,並於開標前由機關查驗核對身份相關證件無誤後,始可代表出席。如未依前規定或被授權代表人身份係為偽造、變造或不符相關法令,而造成投標廠商之權益受損,概由該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