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技 術:博物館之建置及文物展示不同於一般裝修工程,廠商必需深入了解博物館展示文物種類、型態並具備典藏各類文物專業知識背景,以確保文物展示成果及確保典藏文物完整及安全。
品 質:廠商之專業背景及履約管理經驗,可提供本案設計施工參考及遵循,確保博物館建置成果品質。
功 能 效 益:博物館具有展示、社會教育、保存典藏文物等功能,採最有利標可使本案於有限經費滿足需求功能,匯集博物館專業廠商專業資訊,獲得最佳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資格:
1.施工廠商:
經政府登記合格具有建築室內裝修營業項目之廠商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等。
2.設計廠商:
建築師事務所或具備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3.同時具備施工及設計資格之廠商,得不須另覓合作廠商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4.廠商得結合分具施工、設計資格者共同投標。
(二) 符合各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印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影本(第1頁至12頁)。
(2)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需為公司員工並檢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如勞保卡影本)、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2.廠商納及信用證明(如為共同投標,應分別檢附):
(1)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申報書收執聯或證明單影本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現場會勘請於上班時間電話預約,戲曲室03-4227151#33125、#33120黃先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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