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中央大學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21日曆天內完成並彙整「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材料規範與數量、成本分析、施工計畫與進度、發包預算」,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定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送工程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證明文件:
1. 技師或建築師證書
2. 有效期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
3.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等文件影本。
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如建築師等自然人)檢附負責人之申報書收執聯或繳款書收據等。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 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四) 切結書。
(五) 服務建議書(無檢附者視為不合格)。
(六) 相關規定詳見「投標廠商資格暨文件審查表」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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