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 15 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工作,監造服務至工程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詳如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5條約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等文件影本。
或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聯合技師事務所:需檢附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明等文件影本。
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技師、結構技師)、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明等文件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1、2。
(六)投標切結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審及協商之對象。
(二)經開標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依其提送之企畫書(或服務建議書)辦理簡報及評審,簡報及評審會議時間茲訂於113年 11月29日下午3時,地點為行政大樓1樓會議室。
(詳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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