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總務處事務組
開標地點
32001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01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總務處文書組 (行政大樓一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可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及病媒防治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2.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委託代理出席者,應出具「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服務,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須領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登記之有效期「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並置有「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之人員。
(2)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清洗水塔,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水塔清洗人員需領有有效期之缺氧作業主管證照。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屬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1.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規定辦理優先採購。
2.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5%分包予機構或
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
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4.本校對機構或團體承包或由非機構或團體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
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供或冒用機構或團體名義參與投標、訂
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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