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期間遵守規定滿足需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1.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同意營運證明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求一覽表附件1規格需求)之項目(含處理方法);前述處理機構如未同時自營清除者,請備具核准清除廢棄物代碼之協同清除業者委託同意書(前述清除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1.2.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求一覽表附件1規格需求)之項目;前述清除機構如未同時自營處理者,請備具核准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含處理方法)之協同處理業者委託進廠同意書(前述協同處理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相關處理許可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進廠同意書。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同意營運證明文件。
1.3.廠商同為清除與處理業者,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及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特別要求
1.1.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同意營運證明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求一覽表附件1規格需求)之項目(含處理方法);前述處理機構如未同時自營清除者,請備具核准清除廢棄物代碼之協同清除業者委託同意書(前述清除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1.2.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求一覽表附件1規格需求)之項目;前述清除機構如未同時自營處理者,請備具核准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含處理方法)之協同處理業者委託進廠同意書(前述協同處理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相關處理許可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進廠同意書。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同意營運證明文件。
1.3.廠商同為清除與處理業者,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及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求一覽表
附件1規格需求)之項目,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清除許可證與處理許可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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