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立中央大學 |
|---|---|
| 機關代碼 | 3.9.2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陳松寬 |
| 聯絡電話 | (03)4227151#57373 |
| 機關地址 |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
| 傳真號碼 | (03)425482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316,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2/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12/17 17:00 |
| 開標時間 | 107/12/18 10:00 |
| 開標地點 | 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08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魚池鄉(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8年4月13日~ 4月14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請廠商於(含稅或CIP)報價單上同時提供mail、聯絡人、設立證明(相關營業項目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有規格型錄者,請一併提供。 投標之廠商須登記(1)乙種或乙種以上之旅行社、(2)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3)經濟部頒發之公司執照、(4)營利事業登記證。 關於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身分,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投標廠商按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確實檢附相關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決標原則: (一)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 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 不在此限」以及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所稱無法承包,其一為依規定辦理 一次招標無法決標),本案業於第1階段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截止投標時 間屆滿後並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本次公告係為辦理第2階段招標。本次辦理第2階 段招標,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後續採購程序。 (二) 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 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 序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則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5條之1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 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 優勝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議價不成,由次一序位廠商依序遞補。 (四)經審查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其標價超過底價時,即進行減價,但不得逾3次。 經減價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六)審標、減價時,投標廠商未在開標現場者或被授權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者,即 視同放棄廠商之說明、減價機會。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中央大學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2/17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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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國立中央大學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