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需安裝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採定額:新台幣41,550元整)。(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六) 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外國廠商在台聯絡處或辦事處,仍應檢附其外國總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上年度所得稅繳稅文件,及其授權文件。請貴公司於報價單上同時提供E-MAIL(電子郵件信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不提供現場領標,請投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
其他
其餘詳招標文件。*此案有提供電子領標可上網索取。
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求釋疑之期限等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12日(含)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書面得以傳真(03)4254827為之;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105年12月12日(含)前答復。
廠商異議之機關
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中央等採購稽核小組電話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二)八七八九七五四八、傳真:(○二)八七八九七五五四、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77365529、傳真:(02)23583005、地址:100.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3)3328888、檢舉信箱:桃園郵政60000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