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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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3.9教育部
補助金額 1,496,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 75 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需安裝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新台幣44,880元)(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六) 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外國廠商在台聯絡處或辦事處,仍應檢附其外國總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上年度所得稅繳稅文件,及其授權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此次修正廠商資格位置勾選為是依工程會來文謂之信用證明部分有提供退票等文件應勾為(是)。
此次修正廠商資格位置勾選為是:依工程會來文謂之信用證明部分有提供退票等文件應勾為(是)。
此次修正廠商資格位置勾選為是
依工程會來文謂之信用證明部分有提供退票等文件應勾為(是)。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