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校得視得標廠商施作品質及服務態度,徵其同意協商辦理後續擴充採購:新增其他修繕工程, 本次採購可使用金額上限為本工程標餘款,工程期間為至工程驗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工作項目屬原契約項目者,依原契約單價核實計算;非屬原契約項目者,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
(二)投標廠商應附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廠商得以列印於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2.廠商之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4.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承攬工程手冊:(一至十二頁,五年內無不良紀錄,五年期間之計算,以開標日前一日為該期間之終止日;需檢付縣、市政府前年度審查頁(若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尚未辦理年度審查,仍視同合格廠商),若遭懲戒或停權廠商請勿投標。
6.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對各項文件均應切實了解 投標前到工程地點詳細勘查 對於現場環境調查清楚日後不得藉詞變更設計或加價
如有疑問請洽營繕組周先生03-516223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