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行政大樓5樓總務處環保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受委任設計監造之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結案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本採購所稱之廠商,係指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依法設立之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其他得提供技術性服務等之自然人或法人,且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未曾受主管機關懲戒或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無退票紀錄證明(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廠商信用證明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繳納所得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如為開業建築師或結構技師應附證明文件,同下款規定。
(2)技師事務所:負責人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無退票紀錄證明(半年內)、繳納所得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無退票紀錄證明(半年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公司設立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會員證)、無退票紀錄證明(半年內)、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上述(2)(3)廠商應附簽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相關文件。
(6)以上資格證明文件(證件)及相關文件資料,參選廠商於投標時皆應備妥,資格審查時投標廠商若有短缺,則視同該廠商資格不符,並喪失後續審查流程之資格。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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