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0.依國際協定共同辦理或聯合開發計畫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0.依國際協定共同辦理或聯合開發計畫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開標室A/B-52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 522室】
履約期限
本契約有效期自決標翌日起算第10日起至115年07月31日止,或至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33,750,000元(其他機關累計訂購總金額新臺幣6,750,000元)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由各訂購機關另行請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詳本案財物規格書)
颱風天
、[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特此提醒: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未派員準時出席(亦未事先告知本校應處),如經本校言詞/書面等方式通知限期(暫訂0.5時)答覆或出席而仍未答覆或出席,或遲未取得聯繫者,投標廠商將可能遭本校認定放棄說明資格/規格疑義或比減價等權利。
※提醒: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參照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款規定)
※提醒:本校「出納組」為配合其整修工程,自113年7月16日(周二)起移至本校禮賢樓8樓辦公(如有問題,電洽出納組詢問02-3366-3230)。
-------------------------------------------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
1.「押標金」(補充投標須知或契約書或規格書或工作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投標品項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等(詳如本案財物規格書、補充投標須知)等。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7.*(廠商責任)「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8.「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 (**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如以『現金』直接放入標封者,將判不合格!)」。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否則將判不合格!))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60條規定參照)
9.■使用單位:圖書館;聯絡人/電話:顏小姐 (02)3366-2318。
10.聲明如下:
■本案投標標價指西文電子圖書定價之固定比率(例如:100%、80%等)。如遇小數點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無條件捨去。
■本案採分項、單價、複數決標,各項之得標廠商家數以該項投標廠商家數前90%為上限(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若依廠商標價排序洽減時,該標序確認願意按決標價跟進承作併列為得標廠商家數,加計已得標廠商(含已跟進併列得標廠商)超過得標廠商上限家數時,該標序以抽籤決定得跟進併列為得標之廠商。
■廠商除優先減價程序書明「不再減價」得再續行比減價外,若參與比減價格之廠商於超過底價之比減價程序任1次書明「不再減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未低於前一次減價結果之最低標價,本校將視同該廠商不再減價,則不得續行比減價或跟進決標。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經本校通知限期到場,視為放棄減價、比減權利;若未於本校通知之期限內通知本校願依據決標結果、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規定,跟進併列為得標廠商者,視為放棄跟進權利;若未依本校通知之期限內參加抽籤程序者,將由本校代為抽籤。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1 人。出席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非廠商負責人,另請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