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15,707,900元,365,300公斤(2023/9/1~2023/11/3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總務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2樓總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大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
2.持有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處理場(廠)操作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之廠商。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投標廠商如有分包,請於投標時檢附配合清除(運)及處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合承諾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前項承諾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且承諾書內容,非經招標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招標機關名稱、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投標廠商與分包廠商之代表人及其權責。
3、投標廠商與分包廠商於得標後就其分包部分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附加說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上述兩項,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承攬或營業手冊、納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並需提出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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