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履約期限3年,履約期滿,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續約最多1次(3年),預算金額:新台幣5,299,850元為限,約滿機關得視其廠商工作績效評核表現(履約評核表結果平均分數為80分以上),洽廠商依原契約相同條件或經議價程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B3工務室公開閱覽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能依約執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時應檢附TAF 17020檢驗機構認證,且其認證範圍之檢驗項目須至少包含第二級生物安全櫃。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指派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資格之人員執行所有檢測作業,並於現場作業時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檢附人員訓練合格證明書或繼續教育證明,供使用單位確認施作人員之資格符合性。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具備TAF 17020檢驗機構認證,且其認證範圍之檢驗項目須至少包含第二級生物安全櫃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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