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工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100元,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機關收發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七號一樓)以現金不具名購領,每人限購一份。(購買光碟片者請自行列印招標文件,廠商不得重製、轉載或篡改,否則一經發現將視為資格不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東址院區北棟地下三樓工務室公開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東址院區一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本院通知指定履約起算日起2年(不包含交接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國內外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且經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院評鑑為優等或新制醫院評鑑為優等(含)以上等級醫院之水電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契約(具有直接承攬及曾實際進駐負責操作維護保養醫院內水電等相關設備),需檢附實績證明(附契約影本並含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證明或保養期間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所提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6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000萬元。外國廠商應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廠商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廠商。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惟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此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最近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一期最近或近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國內外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且經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院評鑑為優等或新制醫院評鑑為優等(含)以上等級醫院之水電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契約(具有直接承攬及曾實際進駐負責操作維護保養醫院內水電等相關設備),需檢附實績證明(附契約影本並含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證明或保養期間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所提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6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000萬元。外國廠商應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以原文為主。
2.廠商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員工人數應為20人(含)以上,應附之證明文件為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勞工投保資料表(明細);外國廠商應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以原文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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