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3年,履約期滿,本院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續約最多1次(3年),約滿機關得視其廠商工作績效評核表現(履約評核表結果平均分數為85分以上),洽廠商依原契約相同條件,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丙級或以上冷凍空調專業廠商(須檢附冷凍空調業證書)。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5.廠商具有承做或維修能力之證明:(1)需曾經維護保養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含生物安全操作櫃、高溫高壓蒸氣滅菌鍋等相關業務結案實績(2)派赴本院負責執行例行性維護作業及緊急意外事件處理之工程師,須具備相關生物實驗室認證單位之教育訓練證明 (例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衛生署】或相關單位所開設之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工程維護人員訓練、TAF「實驗室認證標準ISO/IEC 17025訓練」、TAF「實驗室認證規範ISO/IEC 17025訓練」、TAF「測試實驗室負責人訓練」、TETCA「生物安全櫃及化學排氣櫃國際標準暨檢測技術研討會」、 NATA「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services for cleanrooms,laminar flowunits,safety cabinets and HEPA filter installation」等。)投標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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