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1次,後續擴充至多3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以本案預算金額125,196,957元為限,依「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106年度-108年度各年度累計平均值,調整合約內容。約滿由本院發函通知,依原契約條件以文換約方式辦理,或經議價程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工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廠商。
(二)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國內外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或經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院評鑑為優等或新制醫院評鑑為優等(含)以上等級醫院之水電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契約(具有直接承攬及曾實際進駐負責操作維護保養醫院內水電等相關設備),需檢附實績證明(附契約影本並含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證明或保養期間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所提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60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000萬元。外國廠商應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以原文為準。
2.廠商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員工人數應為20人(含)以上,應附之證明文件為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勞工投保資料表(明細);外國廠商應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以原文為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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