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2次,每次至多1年,第一次及第二次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第一區(東址) 24,648,362元為限,第二區(西址及兒童醫院) 27,899,425元為限,依「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106年度-108年度各年度累計平均值,調整合約內容。約滿機關得視其廠商工作績效評核表現(詳履約評核表),依原契約相同條件或經議價程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第一區(東址):新臺幣246萬元;第二區(西址及兒童醫院):新臺幣278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31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特定資格:
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完成醫療機構空調維護保養勞務或空調工程契約,第一區(東址):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9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232萬元;第二區(西址及兒童醫院):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57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394萬元,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本案屬空調專業設備管理操作保養,所提出之勞務契約倘包括非空調維護保養部分應扣除在外,投標廠商自行就提出之實績列表並提出證明文件,開標時本院就所提文件審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第六次招標:
1.履約期間由3年改為2年,採複數決標第一區(東址)及第二區(西址及兒童醫院)分別開標。
2.新增初、中、高效濾網更換。
3.詳投標須知及標單總表及明細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7年度臺大醫院西址及兒童醫院(第二區)空調設備管理操作保養工作(二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