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75,734,579元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工務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機關收發室(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以現金不具名購領,每份招標文件光碟片工本費1000元。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B3F工務室公開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其投標廠商組成應同時符合以下四種行業之規定,或單一廠商具備四種行業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不論投標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代表廠商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占契約金額比例不得少於60%。
1.單獨投標: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應同時具備甲等自來水承裝商、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等四種行業之資格(且目前未受停業處分)。
2.共同投標:參與共同投標廠商應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且目前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自來水承裝商」、「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及「甲等綜合營造業」等共同四種行業資格,共同組合參與投標。
詳細規定祥招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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