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2個月後續擴充,預算金額:491,4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8新北市金山區五湖里玉爐路7號
開標地點
208新北市金山區五湖里玉爐路7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8新北市金山區五湖里玉爐路7號
履約期限
105年1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共計36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上述兩項,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承攬或營業手冊、納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並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一般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四)主管環保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一般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廠商或其協力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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